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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文化创意产业不再“融资难”?

来源:解放日报
2011-11-01 15:15

  【大公中原新闻网讯】 一般说来,在文化产品中,人的成本占有较高的比重,会在产品还未完成前就产生巨额的支出。同时,文化产品在漫长的商业运作过程中,从策划到制作,再到回收投资,不仅作品本身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而且会面临进入流通环节后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等风险。这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无资金的企业或缺乏收回投资手段的文化创意企业很难单独获得融资机会。而要解决这一“融资难”的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政策上创新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模式。

  第一,培育专业担保机构,构建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在国外,为解决文化创意企业因没有足额的抵押物而难以取得信贷融资的问题,大致有两种比较成功的模式:一是交给市场的专业化模式。只要制片商拿到与演职人员签订的制作电影意向合同后,即可与发行机构签订预售合同,并用制片预算6%—10%的费用,向专业的担保机构完成发行公司投保,然后用预售合同和担保合同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拿到这两份文件后,就能发放贷款。此外,为确保银行的融资不被滥用、影片能如期完成,担保公司必须派出“制作经理”来管理制片财务。当由于演员原因造成制作拖延时,担保公司可以雇用有专业背景的制片导演人员深入现场,对演员作息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督,使整个影片制作过程处于有效监理之下。影片如无法按期完成或最终无法完成的话,担保公司需面临追加款项、接盘或赔偿银行损失等责任。当然,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形的机会并不多,担保公司通常会借助再投保来化解风险。二是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化模式,如法国成立的影视业融资信用担保基金。法国政府及政府银行和民间银行分别出资成立电影电视业融资信用担保基金,为企业因制作影视作品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借贷时提供借款额的50%信用担保。如果为电影制作提供融资的银行因电影票房收入欠佳而无法收回融资时,该基金必须“埋单”。

  在我国,目前步子迈得较大的举措是一些地方政府动用自身掌管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向相关担保公司提供其承保额1%的担保补助,以作为代偿损失的风险准备金。不过,由于资金量有限,能够提供担保的项目数量不多,对于众多迫切需要信用融资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有必要大力培育擅长于文化创意产业商业运作模式的专业担保机构。它们不仅需要精通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项目的商业模式、艺术团队、项目管理、资金预算审核、财务管理等业务,还必须具备寻找接盘下家的“救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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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刘爱娟] 标签:文化产业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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